严业周律师亲办案例
上海闸北销赃案成功辩护
来源:严业周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11
浏览量:381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闸刑初字第7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男,因本案于2011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男,因本案于2011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上海市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男,因本案于2011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上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男,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严**,北京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1)771、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杨**犯盗窃罪、被告人张**、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金**、被告人杨**及辩护人刘*、被告人张**及辩护人朱*、被告人王*及辩护人严**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海捷*汽车牵引有限责任公司受托对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暂扣的交通违章车辆提供清障拖车及车辆看管业务。2011年3月15日,王**因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厦杏三阳牌XS125-2C型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50元)被公安人员查扣,公安机关即将该违章车辆交被告人金**拖至本市共和新路3034号上海捷*汽车牵引有限责任公司停车场内停放。2011年8月20日,被告人金**、杨**预谋将上述违章车辆盗出暂扣地,用单位的清障拖车拉至本市共和新路3441号被告人张**所开的慧龙车行,并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张**。被告人张**明知该车系被告人金**、杨**盗窃的违章暂扣车辆,仍将该车以人民币3,800元卖给被告人王*。被告人王*同样明知该车系盗窃的违章暂扣车辆,仍在网上以人民币4,200元价格卖给田**。2011年8月30日,田**骑着该车恰巧被王**的女友发现并报警,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抓获。同年9月1日及9月10日,被告人金**、杨**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王*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杨**、张**、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田**、曹**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涉案交接凭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核价证明、工作情况、上海捷*汽车牵引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巴士五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杨**共同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王*明知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销赃,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予惩处。被告人金**、杨**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王*到案后交代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王*到案后交代态度较好,并退赔了非法所得,建议从轻处罚的观点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0日起至2012年2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8日起至2012年1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追缴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华赛*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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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严业周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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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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